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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发布人:   时间:2006-01-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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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新制度,根据《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及市内四区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外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单位中工作且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干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没有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没有住房”,是指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单位分配的公房或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及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未获得拆迁安置房等政策优惠的各类公有住房。
  第四条 住房补贴分为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
  基本住房补贴按我市规定的一般职工住房面积 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为标准确定。对没有住房的职工,按65平方米全额计发基本住房补贴,1999年每月补贴155元;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65平方米的职工,按差额计发基本住房补贴,1999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40元;对已有住房,且已达到或超过65平方米的职工,不发给基本住房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只适用于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大于65平方米的职工(夫妻双方以其中较高职务的一人计发,职级相同的只计发一人)。职工实际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65平方米但不足其住房面积标准的,按其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住房面积之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职工实际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以职工购房时市政府公布的计算基本住房补贴房价(以下简称计贴房价)的70%乘以应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的面积确定。职工离退休时仍不购房的,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职工离退休时市政府公布的计贴房价计算兑现。1999年计贴房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
差额发放住房补贴的,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以其使用面积除以0.75换算所得建筑面积或由市房管部门实测户内建筑面积为准。
  基本住房补贴和计贴房价每年核定一次,由市政府公布后执行。
  第五条 
  一、基本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 xxxx(一)按本办法可享受基本住房补贴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青岛市职工个人基本住房补贴申请表”(表B—1)。其中,已婚职工需由其配偶所在单位签署相关意见。
  (二)单位受理“青岛市职工个人基本住房补贴申请表”后,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
  (三)单位按要求填写“青岛市单位基本住房补贴申请表”(表B—2)及“青岛市职工基本住房补贴明细表”(表B—3),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财政、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列支的依据。
  (四)单位按核定数额计发基本住房补贴。
  二、基本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
  职工基本住房补贴自1998年12月1日起计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计发。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基本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也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届时公布的标准从工作之日起计发,如以后补贴标准提高,已计发过的补贴不再追补。1999年 1月1日以后从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由调出城市房改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在计算该基本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时应扣除原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年限。无论从何时计发,基本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均为20年(即240个月)。
  三、职工离退休时,基本住房补贴计发不足的,不足部分按离退休时市政府公布的补贴标准一次补齐兑现。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自终止次月起,停止计发基本住房补贴。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由其原工作单位负责向基本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办理基本住房补贴项目的转移手续;未重新参加工作且不购房的,已计发的基本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按本办法可以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青岛市职工个人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表B—4)。其中,已婚职工需由其配偶所在单位签署相关意见。
  二、单位受理“青岛市职工个人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后,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和购房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
  三、单位按要求填写“青岛市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表”(表B—5),并连同“表B—4”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市房委办、财政、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列支的依据。
  四、单位按核定数额将一次性住房补贴转账支付给售房单位。
职工离退休时仍未购房,其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上述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后,由单位按核定数额一次性兑现。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是单位向职工个人提供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性补贴,归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不作单位计算各种基金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职工在购房时,可向单位申请提取存储的住房补贴,经批准后,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房屋销售单位,冲抵职工购房款。职工购买住房后继续发放的住房补贴,可用于偿还购房的贷款本息或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取。
  第九条 职工使用基本住房补贴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职工支用基本住房补贴[购房][建房或大修理住房][特别支取]申请表”(表B—6),并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贷款证明”。
  二、单位对职工购房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房委办批准。
  三、职工持经批准的申请材料到基本住房补贴开户银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手续,由银行将职工个人基本住房补贴转账支付给房屋销售单位,冲抵或偿付购房款,或支付给职工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职工支取基本住房补贴用于建造住房和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的手续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条 职工离退休前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基本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储蓄余额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存储余额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提取。
按上款规定提取基本住房补贴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使用基本住房补贴交纳住房租金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的款额(以下简称超比房租),职工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职工支用基本住房补贴缴纳超比房租申请表”(表B—7),并提交有关证明。
  二、单位确认盖章后,报市房委办批准。
  三、单位根据市房委办的审定意见填写“基本住房补贴支取凭证”(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金融部门制定),由职工持“支取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基本住房补贴支取手续。
为便于操作,职工支用基本住房补贴交纳超比房租的审批手续每年办理一次。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鲁政发[1997]108号和鲁政办[1998]11号等文件规定及有关部门审定的额度按逐月拨付,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所需资金主要从现有住房资金、公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其它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 基本住房补贴坚持专项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不发货币的原则,由单位建立职工个人基本住房补贴专户,纳入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职工住房补贴存储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购、建住房。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住房补贴全部到位、资金仍有剩余时,经市房委办批准可以为职工购、建住房,但一律不得进行实物分配,必须以市政府届时规定的价格无折扣出售给职工。
  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正式开工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单位自建或购买并预付房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必须在《方案》实行后的一个月内持“购房合同”、“计划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申请执行房改售房政策的报告”等材料,向市房委办申办执行原房改售房政策的审查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的,按房屋竣工交付后的房改售房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在经济上暂有困难的,可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审定、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单位按上述规定制定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时, 对职工的住房面积和住房补贴的规定标准均不得超过我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
 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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