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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11-25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9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岛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各种经费购置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自制、捐赠、调拨、划转、置换等),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应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当事人日常工作表现和事后态度等,追究责任人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或借予他人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五)属于当事人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丢失的;

(六)工作失职,致使仪器设备丢失、被盗、失火、遭受水患等,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虽然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损坏轻微,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四)丢失零配件,当事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五)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携带仪器设备外出工作,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抢、被盗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七)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资产管理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仪器设备管理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

(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损失重大的;

(五)无故拖延,拒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

第三章 赔偿标准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责任事故,按以下原则赔偿:

(一)仪器设备损坏可以修复使用且不影响其性能的,按仪器设备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

(二)仪器设备损坏可以修复使用,但主要技术性能明显下降的,应按维修费用及因主要技术性能降低造成的损失价值合计金额赔偿;

(三)仪器设备损坏不可修复而导致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合理折旧后计算的损失价值赔偿。

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丢失的,应按零部件新旧程度合理折算,赔偿零部件的损失价值。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丢失导致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合理折旧后计算的损失价值赔偿。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金计算

(一)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各类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赔偿比例5%(包括已使用年限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赔偿比例按5%执行。

(二)实际残值较高的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等赔偿金可按同类仪器设备市场价值或评估价计算。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责任事故,由于使用单位管理不力、措施不当造成的,应由责任单位赔偿;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工作失职造成的,应由责任人赔偿;使用单位、当事人应共同承担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 事故报告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当事人或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其中,仪器设备被破坏、被盗抢事故,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一)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查清责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对于仪器设备重大损坏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二)仪器设备丢失事故,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调查,进行责任认定;仪器设备被破坏、被盗抢事故,由安全管理处或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结论,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明确赔偿责任人、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其中,仪器设备重大损坏事故及大型仪器设备丢失事故,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 赔偿缴款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审批处理意见,向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下发《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使用单位负责按期催缴。

赔偿人持《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自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逾期,每日按赔偿金的5‰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及滞纳金。

第十 账务处理

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报废的,在赔偿人办完赔偿手续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依据赔偿审批意见、赔偿缴款凭据、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凭证进行账务核销。

第十 应由教职工个人赔偿的,赔偿费用只能由个人承担。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个人申请、使用单位审查同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可适当延期或分期缴纳。

应由使用单位赔偿的,由财务处优先从教学院(部)创收收入中扣减;如创收收入不足或没有创收收入的单位,由财务处从其部门奖励性绩效中扣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的低值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处理赔偿事宜,赔偿费用上缴学校财务,处理结果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陈列品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图书档案等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 对勇于制止损坏、盗窃国有资产等不良现象,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个人或单位,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隐瞒事故、不及时上报或有意包庇者,学校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青理工国资〔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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