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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能,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具有固定场地、设备及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与对外服务。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单位,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的建立和撤销必须按照上级要求及学校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实现实验室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实验室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准备并开出实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实验大纲及实验指导书,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能力为宗旨,吸收教研科研最新成果,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不断完善实验室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学科、专业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研究和相关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做好社会服务。

第十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推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共享共用;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研发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提高实验室开放性。人才培养是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要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应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对学生开放,指导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为培养高质量人才服务。

第十二条 提高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学校将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系统纳入智慧校园建设,以信息化手段对实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以及使用状况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实施实验室运行成本核算管理,开展实验室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保障实验室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构建学校、教学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协调学校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教学实验中心新建、调整和撤销等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三)负责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评估、有偿服务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五)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七)协助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等部门做好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库的申报、论证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建设队伍。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引进、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岗位评聘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有重要危险源的教学院部开设有学分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纳入必修环节,组织教学院部做好实验课程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平台及项目库的申报、论证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平台及项目库的申报、论证工作,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销论证和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定岗、引进、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岗位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查实验室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更新;实验室改建、扩建和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核;协助各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演练及实验室安全事件的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水、电设施的维修实施;实验设备配置的用电用水审核;实验室场地的维修、维护、改造实施等。

第二十二条 教学院部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教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教学院部应指定一名院部领导分管实验室建设、管理与安全工作。教学院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等的使用管理工作,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

(三)负责各类实验室项目建设及运行保障,在经费使用许可范围内,保证教学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投入;

(四)负责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及日常保养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做好实验室绩效考评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七)执行学校实验室资源配置和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实验用房、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配置及调配等工作;

(八)负责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九)完成学校组织的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学科平台)的主任,按上级有关规定任命;校级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其他实验室主任由所在教学院部任命并报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各专业的发展方向,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报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物品的年度购置及维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三)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贯彻、实施实验室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实验室人员考勤、考核、培训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对实验室物资设备进行定期清查、维修、鉴定、保养等,并进行检查督促;

(五)负责实验室危险源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特性及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建立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做好每日安全自查记录,监督、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七)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根据功能定位,学校实验室分为:

(一)教学为主类实验室(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包括开展实验教学的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以及创新实验室等;

(二)科研为主类实验室(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包括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所属实验室,校级科研平台所属实验室,教学院部自主设置的学科实验室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学校现有实验室功能无法满足需求或无法共享使用;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

(四)有明确的实验室负责人和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维持开展实验室正常活动的经费来源;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遵循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绩效考核等程序,由学校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库分为教学类实验项目库和科研类实验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建设,入库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实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调整或撤销由所属教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学校审批。各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实验教学示范(虚拟仿真实训)中心等实验室的调整、撤销,须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积极争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建设资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通过与高校、企业、科研单位、地方政府联合,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障实验室工作经费投入,设立实验室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实验室,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端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教师、从事教学科学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各类实验室人员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培养,根据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六章 实验室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避免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更新、统计和分析,准确提供实验室相关数据。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等档案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学和研究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文件和标准,按照评估标准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如有与上级规程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青理工校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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