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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土地房屋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土地房屋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土地房屋管理,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土地房屋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推进土地房屋资源配置与承担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土地房屋的使用效益,适应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是指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直接支配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收益、处分权利的各类土地、公用房屋及构筑物的总称;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如道路、运动场、广场、水塔、围墙、池、槽、井、廊、庭园、线路、管道等。

第三条 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土地房屋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土地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土地房屋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土地房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土地房屋清查和分类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房屋资源具体配置方案及考核评价标准,监督管理各类房屋资源的使用状况。

(五)对学校的土地房屋统一建账,并负责土地房屋的相关统计工作。

(六)参与新建房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协调处理影响学校公共秩序的校内乱搭乱建、土地边界等引发的纠纷。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青岛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校园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和办理新建、临建房屋及构筑物用地的审批手续。在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资产入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屋及场所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统筹学校职能部门及教学院(部)党政办公室的布局规划、分配调整。负责学校公共会议室、报告厅等公用房屋的日常管理;

(二)宣传部:负责校史馆的日常管理;

(三)团委:负责学校学生活动用房的日常管理;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的调配和日常管理;

(五)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六)教务处:负责学校公共教室、专业设计教室等教学用房的调配、审批;

(七)科技处:负责学校各类科研及科研平台用房的立项、论证;

(八)安全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安全运行保障用房、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九)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后勤及附属用房、单身教师宿舍、学校礼堂、公共教室、食堂、浴室、学校商业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

(十)体育教学部:负责学校室内体育用房、体育场馆及相关附属用房的使用、管理;

(十一)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馆及配套用房的日常管理;

(十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的调配及公有住房和学校预留房屋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使用部门(学院)及使用人对各自使用的土地房屋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土地和道路管理

第十条 土地和道路管理

(一)学校的土地、绿地、道路,严禁乱占乱用,禁止在道路、绿地上堆放、晾晒物品;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出租。

(二)大重型交通工具进入学校,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路线行驶。

(三)校内道路(包括路沿、路标、路桩等附属设施)、场地、绿地不得破坏。

(四)因公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绿地、道路的,须经学校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审批,报安全管理处备案。

(五)因公在学校土地上建设临时设施的,申请部门需报基本建设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获取相关主管机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报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公用房屋及构筑物管理

第十一条 公用房屋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优先满足教学、科研需要;

(二)宏观调控,局部服从整体,分类使用,公开公正;

(三)归口管理,定额配置,总量控制,超额收费,缺额补贴。

第十二条 公用房屋使用管理程序

(一)公用房屋调配申请程序

部门(学院)申请公用房屋,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使用审批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依据部门(学院)的申请和实际需求,拟定管理范围内公用房屋的使用、分配、调整方案,房屋使用面积在100平方以下的调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直接审批;涉及多部门(学院)或较大范围的调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批后,共同组织实施。

(二)公用房屋修缮程序

各部门(学院)对使用管理的公用房屋实施必要的修缮,须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修缮方案。执行《青岛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方案由经费列支单位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改造完成后将公用房屋变更情况录入房产管理系统,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公用房屋变更用途程序

各部门(学院)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公用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须提交变动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时将使用用途、使用人等变动情况录入房产管理系统,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学院)应根据使用需求,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制度执行,严禁将房屋整体使用方案化整为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公用房屋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房屋信息的变动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新房产管理系统信息。

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人对公用房屋造成人为损坏,修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造成重大损坏或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使用寿命的,由使用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相关费用和赔偿可直接从责任人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各部门(学院)应服从学校公用房屋分配、调整安排。对于不服从调整或拒不交回的公用房屋的,按每天2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收取占用费,占用费按以下顺序从部门(学院)的创收经费、管理费或包干费中扣收,直至交回房屋为止。

第十七条 各部门(学院)要加强公用房屋管理,提高房屋利用率。公用房屋不允许无故长期闲置;不允许离职、离岗和退休等人员私自占用或者私自交接公用房屋;未经批准均不得转借、擅自调换;严禁公用房屋内存放私人物品。违反者,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改正;拒不执行者,学校在收取房屋占用费的同时,无条件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借,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违规所得并上缴学校;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构筑物管理(不含道路)

(一)为保证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或拆除。

(二)为维护学校的整体环境,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建立或设置小围墙、隔墙、路障、围网以及封闭性有碍交通的设施和其他构筑物。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逐步实行定额管理,管理实施细则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有责任和义务用好管好学校土地房屋,维护好土地房屋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依法依规使用学校土地房屋。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赔偿损失或罚款;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青理工国资〔2016〕20号)、《青岛理工大学房地产管理办法(修订)》(青理工国资〔201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使用审批表







附件:

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使用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面积(使用面积)

申请

使用时间


申请理由

(需要装修、改造的附有装修、改造方案)







部门(学院)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科技处


(申请科研用房此栏签字)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申请教学用房此栏签字)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后勤管理处


房屋修缮)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职 能 部 门 意 见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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