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2021-2022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9-16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教学院部、临沂校区: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21-2022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教高厅函〔2022〕1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1—2022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教高厅函〔2006〕45号)要求的7个报表报送各项数据。其中,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报送7 个基表和综表一。
二、报送要求
各教学院部、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教发厅函〔2020〕49号)有关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统计,落实各方责任。要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本次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单位按照任务分解表将对应的基表填报审核后,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检测系统(V2022单机版)”对报送数据进行检测,检测无误后,按照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其他实验(室)中心(教学类按照青理工实验(2020)1号《青岛理工大学关于院级教学实验中心设置的通知》进行申报)分别将电子版、纸质版(填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报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填报截止时间:9月26日前。
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杜金花,电话:85071121,邮箱:392136795@qq.com。
其他实验中心(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李扬、关晓梅,电话:85071786,邮箱:460690205@qq.com。
四、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学院、单位指定一位数据报送联系人,负责实验室信息数据统计工作。
(二)各表格的填报要求,请填报人员仔细阅读各基表填报说明,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学院需要填报的表格为基表四、基表五、基表六、基表七,其中基表五中人员不可随意增减,补齐学院实验人员其他信息即可。
(三)数据填报时要特别注意各项数据不可重复使用,例如数据已经填报在某一国家级或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报表里,在学校普通教学实验中心数据填报时不可再统计。
(四)为做好信息统计数据工作,请各单位联系人加入“青理高校实验室信息”(QQ群808104072),方便信息统计上报人员间信息传递与交流。
附件:基表4-7.rar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