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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促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构建符合学校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全生命周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高效利用。

第六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学校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资产等购建以及租赁与处置,应当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核、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推进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建设,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队伍;

(六)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七)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八)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年检、统计报告;

(三)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报批和报备手续;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清查核实、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建设学校公物仓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自评工作,对学校各单位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八)对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考核和监督管理;

(九)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划分及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划分

1.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

2.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资产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图书(包括期刊)归口图书馆管理;文物和陈列品、档案等资产的归口档案馆管理;植物(包括绿化)归口后勤管理处管理。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归口基本建设处管理。

4.无形资产:校名、校誉、标识等无形资产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自然科学类、人文及社会科学类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分别归口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管理;土地使用权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学校互联网域名、信息化管理软件归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管理;电子图书资源归口图书馆管理。

5.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归口财务处管理。

6.其他资产或所有权益等,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拟定归口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根据规定权限,办理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审核、审批、报备;

3.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4.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5.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使用人,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责任到人;

(三)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本单位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管理、清查统计、处置等事项;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六)完成学校及归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支出年度资产配置需求,经批准后纳入学校年度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和下达的预算配置资产。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配置资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积极盘活资产存量,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鲁财资〔2019〕39号)执行。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借机重复购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购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各单位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鼓励采取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租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受赠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加强管理。

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台账,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确定的资产价值,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使用和动态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优化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将国有资产占用计入运行成本,与经费预算安排、绩效考核挂钩,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以自用为主,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进行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应当符合有关法规,加强可行性论证,严格审批手续,做好风险控制、跟踪和监督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和校名校誉的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确权手续,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合理开发使用无形资产。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第三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校内公物仓,对长期闲置、临时配置、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低效运转以及待处置资产等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用于校内调剂使用和参与社会共享共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网络平台,将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积极主动向社会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度,审核、审批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独立院落整体租赁,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提交省教育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其他事项及租期不足 6 个月的临时性租赁业务,由学校自行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制度报批,严禁化整为零,将整个项目分割进行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严禁多头管理、分散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出租出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确需超过 3 年的,每 2 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四)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第三十三条 除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学校及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设立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  

第三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处置资产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集体决策。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1.土地使用权;

2.对外投资(含股权);

3.学校及下属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二)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程序为: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申请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要求提供申办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当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结束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产权变动。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作为学校的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评估的,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委托评估机构;其他事项由省教育厅、学校委托评估机构。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清查要全面、彻底,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专门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其他主管机关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强化大数据分析利用,为学校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按照相关编报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使用效益等情况;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审核和分析归口管理资产情况,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有关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工作,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分为资产月报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证明材料、鉴证报告等,并对其报送的各类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每年对学校国有资产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存量盘活、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开展全面自评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资产管理使用状况。按时向省教育厅报送自评材料,并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抽评。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对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与部门评优和奖惩相结合;将专职和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使用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工作人员轮岗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落实好巡视、审计、督查问题整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中货币形式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转化,按照学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理工国资〔2016〕1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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