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38号)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使用效益,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确保为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提供实验条件,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决策的咨询、审议、监督机构,致力于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支撑与骨干作用,优化配置学校资源,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效益。
第二章 组成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分管实验室、教学、科研、研究生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教学院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各教学院部成立学院(部)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本学院(部)实验室建设、管理与安全工作。学院(部)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院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学科专家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统筹指导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实验室建制、设置、调整方案;
五、指导实验室建设、管理、使用和运行;
六、指导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
七、指导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会议有效。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类事项的审议,同意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方为通过。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审议结果送达后的7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1/3委员的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
第九条 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本章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章程》(青理工校发〔201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