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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4-06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管理,加强资产验收工作,确保采购资 产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 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校通过采购方式获得的货 物和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应用 软件,产品,原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除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外的安装、 改造、房屋日常修缮等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验收,按照学校基建工 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 下简称“供应商”)履约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

确认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合同、招标(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 件、技术资料、样品等是资产验收的基本依据。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验收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采用“统一监管,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在资产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相关政策,制定学校资产验收管 理办法;

    (二)组织或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组织验收督查和验收复核。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在资产验收 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导项目单位按时履约验收;

    (二)组织或参与归口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协助项目单位处理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采购项目预算所在部门、学院,是项目 验收的责任主体,在资产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特点,按规定组建本单位验收小组,制定本 单位项目的验收方案;

    (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处理本单位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供应商 及时整改;

    (四)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据实反映供应商履约异常 情形及违约失信行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资产验收的具体责任人,协助供应商 做好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准备工作,负责到货验收,参与质量 技术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工作需要和本办 法规定,参加相关项目验收工作,其中:

    (一)安全管理处:参加涉及消防安全采购项目的验收;

    (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参加涉及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的验收;

    (三)后勤管理处:参加涉及房屋修缮、装修、改造采购项 目的验收;

    (四)图书馆:参加涉及图书、电子资源等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参与涉及工程材料询价认价项 目的验收;  

    (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货物验收 货物验收一般程序为到货验收(到货接收、开箱验收、质量技术验收和正式验收。

    (一)到货验收 1.到货接收

    供货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单位应督促供应商按期供货,并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满足货物验收所需的场地及安装、调试、 试运行等条件。

    发货前,项目负责人应与供应商确定发货时间,做好前期准 备,按时组织接收。

    到货后,项目负责人对货物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检 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箱上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是否与 合同一致;与合同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 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2.开箱验收 项目负责人须与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根据采购合同、装箱单等随机资料,检查货物的外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清点数量,核对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并做好记录。境外采购货物的开箱验收,须外贸代理公司人员同时在场; 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商品,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下进行,项目单位、供货商均不得自行开箱启封。

    如发现问题,项目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及时与 供应商交涉处理。

    (二)质量技术验收 质量技术验收包括对货物的功能、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还应包括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后,项目单位安排专人操作 试机,逐项测试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技术参数,检验仪器设备 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考察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 靠性、安全性,并留存技术验收资料。

    如发现问题,项目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及时 与供应商交涉处理,并报告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视情况决定 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三)正式验收 到货验收、质量技术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向项目单位提出

    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按程序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并提供采购合同、到货验收记 录、质量技术验收记录、技术资料等有关资料。验收小组对到货验收和质量技术验收结果进行核验,并出 具结论性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一般程序为到货验收、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主要内容是对工程施工内容、工程材料及备、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

    (一)到货验收 项目单位对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检验,确保符

    合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内容参照货物到货验收 和质量技术验收。

    (二)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供应商向项目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项 目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按程序提交正式验收 申请,并提供采购合同、到货验收记录、质量技术验收记录、 技术资料等有关资料。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方案,确认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文件 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合同明确 约定的要求等,并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

    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 进行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资产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 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 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十四条 验收方式

    验收方式分为项目单位自行验收、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和学校联合验收。

    (一)项目单位自行验收

    1.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下列自行采购的货 物,由项目单位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进行 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1)经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核准或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采 购的货物;

    2)通过学校或上级规定的电商平台、竞价平台自行采购 的货物。

    2.合同金额 20 万元以下(不含 20 万元)的其他货物以及工 程,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供应商应参加。

    项目单位应组建 3 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 员,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应邀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参加;工程类 项目验收应邀请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项目验收后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供应商确 认,项目单位对验收结论负责。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参与项目单位自行验收项目,组 织相关部门对已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抽查。

    (二)归口管理部门验收

    合同金额 2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不含 80 万元)的货物以及合同金额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的工程,由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供应商应参加。

    归口管理部门应组建 5 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至少 2 名)、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 审计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三)学校联合验收

    合同金额 80 万元以上的货物以及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工 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供应商应参加。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组建 7 人及以上单数的学校联合验 收小组进行验收。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单位负 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至少 3 名,且校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人)、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及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须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项目,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专业 技术人员由验收组织单位从学校、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 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前期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论证、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 收小组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项目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项 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第五章 验收期限、验收结论及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验收期限 国内采购的货物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原则上到货 7 个工作日

    内必须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货物应在到港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验收;工程类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限进行。

    如因校方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提交延期验收申 请,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经与供应商协商一致,报归口管理 部门及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在预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验 收。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如期进行验收的,事件发生后, 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项目单位 核实并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及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双方协 商确定计划验收的时间,在预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 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须出具书面的结论性验收意见。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文件等约定相符的,验收结论 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是学校资产入账和资金支付的必备 条件。

    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 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办理资产入帐、报销结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资产入账和支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验收完结后,项目单位应当将验收资料、技术 资料等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异常处理 验收时项目单位如发现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符合的,

    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及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并视具体情况 做出处理:

    (一)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 合,但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工程比合同约定 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二)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项目单位应督促供应 商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进行整改;供 应商未按要求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项目 单位应予退货、终止合同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学校利益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 验收复核。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 意见。对存在的异议事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3人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复核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 意见,复核小组意见为验收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项目验收 意见确认后,项目单位将验收结果报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有 关要求及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采购结果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 根据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可以在项目验收前,告知提 出质疑、投诉、举报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上级及学校规定受托采购的货物和工程, 项目单位应当通知委托人、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项目验收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 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及时验收导致超过索 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所需费用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 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因项目验收发生的委托代理机构验收服务 费、质量检测机构检验费、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劳务酬金等 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劳务酬金,按 照山东省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因供应商原因而导致重新组织项 目验收或启动复核的,所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劳务酬 金等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第三十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 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参照货物类项目验收方式组建 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整体或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或有特殊要求设备的验收涉密项目 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接受调拨、接受捐赠、置换、划转、 自制等方式获得或形成的资产,资产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 1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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