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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3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遵循的原则

(一)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

(二)预防维护、主动检修;

(三)校内自修、外协维修相结合。


第二章   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使用单位应切实落实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同时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弥补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以下简称使用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使用人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易损件及时更换,对仪器设备运行状况随机监测,坚决杜绝仪器设备带病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维修,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维修经费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维修经费采取统筹与分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管理。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中心)、单位的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各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一)学校公共会议室、报告厅、礼堂、学生公寓、图书馆、网络中心机房、教学楼电铃、校园广播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服务的设备,供水、供电、供暖、中央空调、电梯等后勤保障运行设备,维修费由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列支。

(二)常规教学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维修费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三)承担教学任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上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获得学校全额经费资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况最高只能获得实际维修金额70%的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资助。

其中,符合共享条件而拒不参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或项目组自行承担。

(四)上述(一)、(二)、(三)项的设备,其中;吊车、场内叉车、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维修费由学校维修经费列支;学校多媒体教室设备、消防安保监控等设备,维修费学校另有预算安排的,从学校安排的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专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项目组承担,其中;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单次维修费用≥1万元且上年度开放共享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可获得不高于实际维修金额50%的资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质保期或保修期内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使用单位负责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一条  故障诊断。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人应当立即停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查明故障原因。

第十二条  报修及审批。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使用人应填写《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及时报修。

属于使用单位或项目组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维修;属于学校承担维修费或申请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资助的,经本单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预计维修费超过5万元的,使用单位应组织至少2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维修方案进行论证,并提交维修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维修。维修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使用单位或项目组组织维修,其中;仪器设备外协维修,按照学校关于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或修理。

大型进口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授权服务商进行维修。其中,仪器设备非核心零部件的维修且维修后不会对仪器设备性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单位维修。

第十四条  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维修费,并做好维修记录并存档。维修项目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至少1名仪器操作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二)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组建3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以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关人员。

(三)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以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后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六条  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维修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或因技术原因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确认后,原则上不再维修,应予以报废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利用校内力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自行维修,对承担维修工作的教职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其维修工作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如因工作失误,错过质保期或保修期,致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涉密或特种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青理工资产〔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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