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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设置与建设流程,推动实验室建设、发展与共享,充分发挥实验室整体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具有固定场地、设备及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完善建制,规范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科研需求,建立校、院两级实验室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必须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和各教学院部对实验室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 科学规划,加强实验室建设管理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各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条件、师资队伍等方面建设发展要求,全面规划,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库。

第五条 深化改革,提升实验室的治理能力

有效推动实验室运行机制改革,推进规范化建设、标准化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补齐短板、增强内涵,提升实验室软硬件质量,破解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盲点、痛点、堵点,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提升实验室综合治理能力。

第六条 共享共用,提高实验室资源的使用效益

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为核心,建立成本与效益资源配置模式,形成资源节约利用、集约利用、循环使用、共享共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校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激发教学院部的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根据功能定位,学校实验室分为:

(一)教学为主类实验室(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包括开展实验教学的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以及创新实验室等。

(二)科研为主类实验室(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包括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所属实验室,校级科研平台所属实验室,教学院部自主设置的科研实验室等。

第八条 设置原则:

(一)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建设、资源共享、优胜劣汰的原则,以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为导向、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室,鼓励利用校外资源与其他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合作共建实验室。

(二)教学实验室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建立和调整,其中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应面向全校建设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专业教学实验室应面向教学院部一级学科或专业建设院级实验教学中心。

(三)科研实验室根据创新性研究、高新技术研发、交叉学科融合、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等需要建立和调整,应建设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重大需求的开放式、共享型科研平台。

第九条 设置审批程序:

(一)实验室的设置是指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销。

(二)教学院部应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设置申请,经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三)教学实验中心设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论证;科研实验室(平台)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论证;报请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学校审批。

(四)国家、省、市级教学、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设置由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验收完成,须将相关基础信息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规划、设置、建设方案的审议工作。

(二)教学、科研实验室由教学院部直属管理,教学院部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行与管理。各教学院部根据实际,制订各项管理制度,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人事处根据实验室人员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师数、不同类型实验的教学情况等因素,确定实验人员年度进人计划,逐步构建一支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实验骨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为主体的高素质专兼职实验技术队伍。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库建设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库分为教学类实验室项目库和科研类实验项目库。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库由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每年上半年下发通知,组织教学院部申报。

1. 教学院部提报的实验室建设库项目,须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经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教学类实验室建设项目库,由教务处牵头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与论证。

3.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库,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牵头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科与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参与论证。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库实行滚动建设,入库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实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经费预算。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应与学校发展规划及各级各类考核任务指标对标,须进一步明确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任务及相关绩效目标。

(五)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库根据实验室建设完成情况,每年滚动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编制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按年度实施,原则上项目库内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学校不予立项。归口职能部门每年5月份确定本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各教学院部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编制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由归口职能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用房资源动态管理机制

(一)实行实验用房资源动态管理,健全效益评价和管理责任制度。

(二)加强过程监控,实行实验室分类绩效考核,建立科研实验用房申请、使用、退出机制,不断挖掘潜力,提高实验室效能。

第十四条 提高实验资源的使用效益

(一)不断完善实验室共享平台和网络管理平台建设,鼓励实验室积极开展产学研用融合。

(二)推进本科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增加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时间和开放实验项目数。

(三)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建立有偿使用管理机制,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组织保障

学校设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各教学院部设实验室管理分委员会,形成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为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安全、评价等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加大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保障实验室建设,确保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经费,对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给予维修经费支持。

(三)各类实验室由教学院部负责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实验室日常运行及维修经费由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统筹考虑。实验室应积极拓展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鼓励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和对外有偿服务等形式增加对实验室的投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建制管理办法》(青理工教务〔2005〕37号)、《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青理工实验〔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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