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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分类、特性以及管理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管制类”和“非管制类”。“管制类”化学品包括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压缩气体,以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其中剧毒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化学品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分别见《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指除“管制类”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存储、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安全责任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流程、全周期管控,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科技处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要部门。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监管;建立和维护学校化学品采购平台;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申请使用“管制类”化学品的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组织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实验废弃物收集;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化学废弃物。

第七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运输安全;“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协助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全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九条 教学院部为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安全预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教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教学院部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到校验收、领用出库、存放登记、废弃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各相关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及教学院部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领取、使用、记录、废弃全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私购、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从无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严禁代购,严禁私自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事前审批、入校报备、纳管建账的原则进行采购。化学品及耗材须通过公安部门指定的“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采购,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

采购申请人必须为教师,学生无申购资格。审批流程为:

(一)“管制类”化学品由实验室采购申请人提交采购申请、合法使用证明及安全使用承诺书,分别经实验室负责人、教学院部负责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由学校化学品管理员统一向公安机关提交采购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后方可进行采购;

(二)“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采购申请人提交采购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教学院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校园须经安全管理处批准、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服从校园管理。需单独运输的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应装入安全器具。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须教学院部危险化学品管理员与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人共同验收,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记入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将验收后的危险化学品列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根据使用消耗情况及时登记更新,并定期上报所在教学院部;教学院部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确保账物一致,定期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须有清晰的标示或标签。

第十九条 各教学院部和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存放适量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内暂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运行计划一周的用量。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须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MSDS,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和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人员参加并通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及时分类收集和暂存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危险废物,在包装外张贴标明废物成分和数量的统一标签,按要求存放至教学院部危险废物暂存库。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院部须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登记入库,定期统计所辖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及时提报学校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期集中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各教学院部应及时对暂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统计,协助做好转移处置工作。在校外实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规在当地处理,禁止运回学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校属企业和校医院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青理工国资〔201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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