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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06-03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实验室安全通知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是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尽职责、管理不善,导致实验室安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行为。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因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的事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在校学生、校内外其他与实验室有关的人员。

第二章 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室主任、科研平台负责人等。

(三)院级责任人,指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或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四)院级主要负责人,指教学院部党、政领导。

(五)责任单位,指校内有关教学院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八)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九)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四个等级追究相关责任。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D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C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院级单位责任人、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或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青理工实验(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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