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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规范使用的通知

发布人:张婕   时间:2026-05-26   点击数: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特别是闲置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22〕32号)、《青岛理工大学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22〕93号)及《教学院部房屋有偿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资产有偿使用审批权限

学校国有资产(特别是土地、公用房屋等)对外出租出借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

未经学校审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闲置房产、场地、设备等)对外出租、出借、合作经营等。各单位不得将同一租赁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上级或学校的相关规定。

、出租出借合同及期限管理

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的租赁参照山东省土地和公用住房租赁相关范本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及时收回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最长不超过10年。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合同期满后仍可对外出租的,应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

、临时性租赁管理

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期限不足6个月的为临时性租赁,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归口管理

公共会议场所 党政办公室

学生公寓 学生工作处

各类教室、校园公共场地、礼堂 后勤管理处

运动场地 体育教学部

各类实验室 所在教学院(部)

(二)办理流程

临时性出租出借须通过校园网智慧理工-服务大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场地和公共房屋临时租借,在线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场地和公用房屋临时租借审批表》,审批通过并完成费用缴纳后,归口管理部门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科研周转用房管理

科研周转用房是指学校在符合空间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腾挪空间面向有需求的教师和科研团队有偿使用的房屋,不计入教学院部房屋使用面积总量。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可按程序申请续用。

(一)设置区域

在市北、黄岛两个校区预留空间设置科研周转用房,实行供需结合、集中利用、有偿使用。

(二)收费标准

黄岛校区、市北校区图书科技楼:35元/平方米·

市北校区除图书科技楼外其他区域:30元/平方米·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智慧理工-服务大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周转用房有偿使用申请在线填写《科研周转用房有偿使用申请》,经审批后签订《科研周转用房有偿使用协议》并完成费用缴纳。

五、禁止性规定与监督管理

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的出租出借,必须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通过审批程序方可进行。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或个人。

对外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募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第三方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所有出租出借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管理失职、造成资产损失或影响正常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追究经济责任,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六、其他要求

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拟出租出借资产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论证,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请各部门、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单位房屋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如存有未批先租、合同到期未续批、违规占用或无偿使用等情况的,请于2026年6月5日前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期,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房屋等资产使用情况。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沈老师、李老师,电话:86877117、85071787。


特此通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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