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校发〔2022〕9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学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二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查、协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
(四)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对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定期报检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三)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四)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自查、隐患治理、应急演练、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三章 购置、安装及注册登记
第六条 购置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租用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
购置、租用气瓶以及充装介质应当通过“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实施。
禁止购置、租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运行维护、定期报检、安全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培训和应急演练记录;
(七)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七条 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气瓶使用场地应设有空瓶区、满瓶区,并有明显标识;气瓶应立放并有防止倾倒的设施;应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有效屏蔽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气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留有余压。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在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时,应配备专用保护装置或安放在室外。易燃和助燃气瓶应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台账,并将气瓶台账信息(气体名称、气瓶编号、公称工作压力、容积、责任人及充装单位等)定期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产权转移时,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制或者改造特种设备,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特种设备。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如实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材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特种设备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设备安全管理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学校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属特种设备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作业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使用单位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量纳入奖励性绩效。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订)》(青理工国资〔201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