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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金海   时间:2022-11-25   点击数:

(青理工校发〔2022〕9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青岛理工大学土地房屋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2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特指学校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的基本办公及办公辅助用房。

(一)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室、教师教研室等。

(二)办公辅助用房包括公共会议室、报告厅、教务选课中心、广播室、网络用房、财务结算用房综合服务大厅、学生会办公室、档案室、库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面积均为套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露天阳台、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级。

第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二)统筹调配。优先保障教学、科研使用需求,办公用房统一调配、调剂、调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三)科学规划。从方便师生办事、优化房产资源配置出发,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实际,各单位办公用房相对集中。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四)分级管理。实行学校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模式,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和调配。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配置标准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办公用房进行宏观调控,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会同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的办公用房定期开展核定、清查等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职能部门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职能部门办公用房的布局规划、分配调整、核定配置面积等;负责学校公共会议室、报告厅等用房的日常管理。

(三)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实施具体管理,承担本单位办公用房(包括相关附属物)使用、调配和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各职能部门及教学院(部)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下达的各职能部门及教学院(部)编制内工作人员实有人数、机构科室设置数、部门工作人员行政级别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进行配置。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只配置一处办公场所,只按最高标准核算一次,使用面积定额标准并非一定要达到的标准。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定额如下:

1.基本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定额见表1:

1: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配置定额表

级别

配置标准(m²/人)

正厅级

小于等于30

副厅级

小于等于24

正处级

小于等于18

副处级

小于等于12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小于等于9

注:管理人员办公室面积定额上限不得突破。

2.教师教研室配置标准定额见表2:

2:教师教研室配置定额表

职称

配置标准(m²/人)

教授

小于等于12

副教授

小于等于8

讲师及以下教师

小于等于4

注:教师教研室配置标准定额作为学校核定教学院(部)办公用房总量使用各教学院(部)可结合各自实际调配教师教研室

(二)办公辅助用房配置

1.各职能部门因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办公辅助用房,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单独审批;

2.各教学院(部)的办公辅助用房按其在校学生数量配置,标准见表3:

3:教学院(部)的办公辅助用房配置标准表

教学院(部)学生数量

配置标准(m²

1000人以下

100

1000-1500人以下

120

1500-2000人以下

140

2000人以上

160

注:对有公共课的教学院(部)进行跨校区办公用房补助,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学院(部),增加办公用房40m²

(三)各教学院(部)专职实验员办公用房面积不单独核定,其办公在相应实验室区域解决,不计入各教学院(部)办公用房面积定额总量;教辅人员办公原则上安排在资料室等辅助用房,用房面积参照管理人员配置定额。

(四)学校设置的独立科研机构、各教学院(部)的科研团队或工作室等所属人员不再单独配置办公用房,用房管理按科研用房有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使用要求

(一)教学院(部)办公用房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用房面积的120%作为额定标准,其中20%为预留发展空间。教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定具体配使用方案,做到房源公开、配办法公开、配方案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分配方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办公用房不得随意自行调整,办公辅助用房必须按照备案的用途规范使用,不得随意自行改变用途。

(三)因全校性临时工作任务需要配置专项办公用房的,由使用部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党政办公室初审并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配置;临时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周内必须退还。

(四)教职工离岗、退休后不再返聘的,应及时退交原办公用房。

(五)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借调、聘用以及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自行调剂解决,不统一配置;如确有需要,需单独申请。

(六)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院(部)兼任教师的,兼职所在教学院(部)不再为其另设办公用房。

(七)坐班人员与非坐班人员合用办公场所的,实际占用面积只按坐班人员标准核算,不得额外增加面积。

(八)各职能部门办公用房配方案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办公辅助用房需结合实际进行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事处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当年人员数据,依据相应定额,核定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办公用房定额总面积。办公用房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上级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适时调整。

第十条 教学院(部)额定面积以内的办公用房不收取费用,超出额定部分收取超标占用费。超出额定标准的办公用房面积,按40元/m²·月的标准收取房屋超标占用费。

第十一条 教学院(部)办公用超标占用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以核定年度为计费时段。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核实的办公用房数量及配置面积,计算房屋超标占用费,通知财务处按以下顺序教学院(部)的创收经费管理费或包干费中扣收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在办公用房建设、维修及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青理工国资〔2016〕2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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