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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时间:2005-10-13   点击数:

我校家具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近几年来,我校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固定资产的拥有量大幅度提高,人员流动日益频繁,机构和实验室调整较大,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要求:

一、学校的固定资产,不管其添置的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基金、自筹、贷款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剂、自制、捐赠、盘盈等),产权都属于学校所有,都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或转帐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帐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出售等),坚决杜绝固定资产滞留帐外。

二、无论是从科研经费、部门发展基金,还是自筹经费等购置家具或设备,购置前均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或委托购买,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入帐手续。(工作流程见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

三、离退休人员、工作调离人员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的一个月内,到固定资产所在单位办理本人的资产移交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确已办完移交工作后,人事处才能给予放行。属于学校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如办公桌椅、文件橱等)以及闲置旧家具,使用单位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库手续,以便调剂使用。

四、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作为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不能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

五、我校教职工工作单位校内变动,应及时到固定资产所在原单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并凭人事处的调动函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人员单位变更;否则,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的,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六、单位新进人员须凭人事处出具的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办公家具的领用手续。

七、单位合并或分拆时,应先清查资产,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帐手续。

八、固定资产跨校区(四方、黄岛)变动,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办理

资产变动手续。

九、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应将设备领用单位落实到相应的教学单位、研究所。

十、电脑桌应作为家具管理,入家具帐,不再作为设备附件管理。

十一、家具和设备应对照资产明细,进行拆分,尽可能将能单独使用的每件固定资产分别建帐,避免"打包入帐"。

十二、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资产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临时机构新添的家具和设备,不论经费从何渠道列支,机构撤消后,新添置的家具和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并进行调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十四、家具或设备出校区,必须严格履行盘查登记制度。携带者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本人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否则,一律不得放行。

十五、固定资产发生被盗,使用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查结束后,应将书面报告及保卫处出具的调查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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