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校发〔2022〕9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规范土地和公用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依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青岛理工大学土地房屋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22〕34号)、《青岛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22〕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和公用房屋,是指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于学校可以直接支配及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处分权利的各类土地、房屋。
第三条 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的出租出借,必须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通过审批程序方可进行,其中出租出借期限不足6个月的为临时性租赁。
第四条 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的出租出借遵循“统筹管理、分工负责、有偿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有偿、限期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处并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负责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相关工作。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的布局规划、审核、报批、监督,每年在部门网站定期公示当期租赁收入。其中场地和公用房屋的临时性租赁,由以下归口部门负责:
1.公共会议场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2.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3.各类教室、校园公共场地、礼堂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4.运动场地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
5.各类实验室由实验室所在的教学院(部)负责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布局规划为经营网点房的租赁合同签订、执行监管等工作,每年定期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当期租赁收入。
(三)财务处负责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的收支管理。
(四)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按程序组织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的招租。
(五)安全管理处负责土地和公用房屋在出租出借期间的消防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纠纷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七条 临时性租赁业务
(一)租借方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场地和公用房屋临时租借审批表》(附件1)。
(二)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租借方到财务处交费。
(四)归口管理部门与租借方办理租借交接事宜。
第八条 其他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业务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具体出租出借事项研究拟定建议方案,提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学校研究批准后,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出租出借土地和公用房屋的租赁底价。
(三)招租
1.公开招租。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责任管理部门提报招租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公共交易平台或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招租;
2.协议定向租赁。责任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定向租赁事项磋商谈判。
(四)责任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合同签订,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能。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的对外出租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临时性租赁收费标准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场地和公用房屋临时租借收费标准》执行(附件2);收入分配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按规定权限办理、未按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
第十一条 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的租赁要参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式样)》(附件3)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和公用房屋的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泄露因工作掌握的规划、招租、评估等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的各项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出租出借场所不得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要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不受损坏,保证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服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的需要。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因管理或使用不善、违规、失职、渎职造成土地和公用房屋在出租出借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土地和公用房屋或在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不能履职尽责的部门,学校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青理工国资〔201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理工大学场地和公用房屋临时租借审批表》
附件2:《青岛理工大学场地和公用房屋临时租借收费标准》
附件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式样)》
附件1:
青岛理工大学场地和公共房屋临时租借审批表
申请日期:20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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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租借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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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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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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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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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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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标准收取的租借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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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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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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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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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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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意见:
(部门公章) 20 年 月 日 |
党政办公室备案意见:
(部门公章) 20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字:
使用说明:
一、学校场地、房屋的临时性租赁业务,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管理,办理时需经党政办公室备案,由以下归口部门负责:
1.公共会议场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2.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3.各类教室、校园公共场地、礼堂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4.运动场地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
5.各类实验室由实验室所在的教学院(部)负责管理。
二、审批单留存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留存复印件,财务处留存原件。
三、审批流程
租借方填写审批表——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签字——教务处审核签字(教学期间教室使用)——安全管理处审核签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签字——党政办公室备案签字——财务处依据审批表收费并出具票据(留存原件)——租借方持审批单复印件、财务收据对接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归口部门将审批单复印件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留存)
四、相关要求
1.租借方不得利用场地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2.租借方来校租赁场地开展活动,审批时需附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
3.租借方开展的活动与申请内容不符或将场地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终止其租借使用;
4.因使用不当造成借用场地或设备、设施损坏,由租借方负责赔偿。
附件2:
青岛理工大学场地和公用房屋临时租借收费标准 |
管理部门 |
临时租借项目 |
收费说明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各学院 |
实验室 |
不低于10元/㎡•天 |
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据实制定 |
按照建筑面积计费,收费标准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备案 |
学生处 |
床位接待 |
零星接待-20天以内 |
15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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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接待-超过20天 |
3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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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接待 |
2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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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处 |
校园场地 |
摊位 |
400元/天•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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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堂 |
根据使用设施的要求 |
3000元-5000元/半天 |
市北校区 |
根据使用设施的要求 |
8000元-10000元/天 |
市北校区 |
教室
|
座位数≤80 |
400元/单元 |
1.每天分3个单元:上午、下午、晚上; 2.每个单元按3个小时计,超过3个小时,不足6个小时的按1.5个单元计; 3.校内单位租借按半价收费。 |
80<座位数≤200 |
600元/单元 |
座位数>200 |
800元/单元 |
党政办公室 |
会议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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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公共会议场所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体育教学部 |
田径场 |
中小学、事业单位租用 |
6000元/天 |
市北校区、嘉陵江路校区 |
企业租用 |
10000元/天 |
足球场 |
租用2小时 |
400元/场 |
市北校区、嘉陵江路校区 |
室内篮球场 |
|
1000元/半天 |
嘉陵江路校区 |
乒乓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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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台•小时 |
市北校区、嘉陵江路校区 |
包场 |
3000元/半天 |
市北校区 |
包场 |
5000元/半天 |
嘉陵江路校区 |
室外蓝排球场 |
|
400元/2小时 |
市北校区、嘉陵江路校区 |
室外网球场 |
|
100元/2小时 |
市北校区 |
健身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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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小时•人 |
市北校区、嘉陵江路校区 |
附件3: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市[ ]区[ ]路[ ]号,([ ]幢[ ]层[ ]室)。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
装修状况:[ ]。
其他条件:[ ]。
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房屋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房屋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房屋;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提示: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 ]元:
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3、4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5、6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7、8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9、10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支付期限:[ ](提示:每月/季/年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三)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 ]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 房屋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修缮
(一)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二)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装修、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三)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房屋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房屋使用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费、 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除甲方承担的相关税款外的其它费用等(提示:应逐一列全)。上述费用的交付方式为:[ ](提示:甲方垫付乙方归还或者乙方直接支付等)。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及验收
(一)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予以验收,并于交接时由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房屋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按合同约定乙方可移走的所有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双方于房屋交接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3、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 ]日以上;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4、违反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增设他物或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维修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三)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租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
[ ]%的滞纳金(提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乙方单方原因,使原合同提前终止或被解除,则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含物业费)甲方不予退还并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货币单位:元
编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 价 |
物品金额 |
简单说明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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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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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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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物品损坏的赔偿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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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本附页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土地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坐落于[ ]市[ ] 区,土地四至为:[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或土地使用权凭证):[ ]
其他情况:[ ](提示:有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设施情况等)。
甲方承诺出租该土地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土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土地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土地;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提示: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 ]元:
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3、4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5、6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7、8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9、10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支付期限:[ ](提示:每月/季/年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三)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 ]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 土地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土地用途为:[ ]。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在土地上增设他物。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乙方增设他物须符合国家和驻地政府有关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规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增设他物的处理:[ ]。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土地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 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使用该土地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 [ ],交付方式为:[ ](提示:甲方垫付乙方归还或者乙方直接支付等)。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六条 土地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
(一)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原有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处理:[ ]。
(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土地全部交还甲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移走其所有物品,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土地被依法收回或征用的;
2、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土地无法继续使用的;
3、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土地[ ]日以上;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4、违反合同约定在土地上增设他物;
5、利用该土地从事违法活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租金或保证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 ]%的滞纳金(提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 乙方单方原因,使原合同提前终止或被解除,则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含物业费)甲方不予退还并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